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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亏损银行判赔,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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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亏损银行判赔,冤不冤?

戴先任
 

上海王女士在银行做《风险问卷》被认定为稳健型,却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3年时间亏了23.4万余元。此后王女士举报银行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付其理财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赔付王女士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上诉。12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客户理财亏损,却让银行来承担,银行岂不太冤?

其实,对于银行来说,销售理财产品,就理应尽好风险提示义务。而现实是,一些银行纵容理财经理忽悠客户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业绩,千方百计诱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而罔顾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在这一案件中,王女士在银行开设理财账户,花百万元购买了三年定期的理财产品,3年时间里亏了23.4万余元,而王女士在该行书面填写的《风险问卷》中写明,她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涉事银行理财经理却向她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以致王女士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银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女士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公平公正,银行被判赔一点也不冤。

虽然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要自担风险,但银行也要尽好风险提示义务,更不能忽悠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这起案件,就给银行好好上了一课。银行不能不择手段,钻进“钱眼”,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要能规范操作,要能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否则就可能像这起案件中的被告银行一样自食其果。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自己才是“第一责任人”,要能理性投资,投资不要超过自身的经济承受范围,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太过信赖理财经理,还要提升自己的理财素养。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理财也越来越热,这也衍生了一些理财产品乱象。只有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才能更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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