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年末,总有人突然想起年假还没休,可这个时段一般是单位工作最忙的时候,许多人可能会因此没有办法休年假。所以,就有人提出希望能把今年未休的年假顺延到第二年,或者让单位直接把年假“折现”。那么,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经济补偿?(12月11日《法治日报》)
众所周知,每年岁末年尾,上班族忙着“跨年清零”年休假,有的单位出现扎堆休假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仍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同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今年没休的年假,明年还能累积休;请假未获批准,可享三倍工资补偿。
事实上,早在2019年8月,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然而,劳动者在享受节假日福利的同时,希望对现行的放假安排进行合理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化、多元化、个性化和人本化的休假制度。
换言之,落实年休假,不妨设个“假期银行”。首先,合理调整带薪年休假政策,允许假期跨年度“零存整取”,让休假制度富有“弹性”,分流和缓解“集中式”休假带来的资源和空间紧张,充分保障公民的休假自主权。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3倍工资补偿;再者,单位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部门应认真查处,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