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结婚后未迁出户口,离婚后回村居住,村民组能否以外嫁为由拒发土地征收补偿款?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李某为某村民组村民,2013年其与一外地人结婚,婚后没有迁出户口。6年后李某离婚,离婚后与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2020年到2022年间村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三年合计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为6万余元。今年6月,该村民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村民组男女离婚分配问题,会议决定离婚的妇女不享有集体收益。对李某以其外嫁为由未发放,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村民组辩称“李某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在嫁入地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但该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改变户籍性质、未取得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之前,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出嫁或者离婚为由剥夺其原有的成员资格,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李某自出生即具有某村民组成员资格,并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出嫁后,其户口并未迁出。村民组以其已脱离村民组集体组织生产、生活为由,经村民会议表决不对其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款项,剥夺了李某的基本权益保障。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村民组支付原告集体收益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