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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最高可罚50元
安徽审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记者 徐越蔷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修改,我省拟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设区的市可以就佩戴安全头盔的具体管理措施作出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安全座椅。乘车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以上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报告。

违反该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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