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9月22日《扬子晚报》)
电影票“不退不改”违背了普适的商业规则。但凡“票”或者“卡”,本身不是商品,是获得未来服务或者商品的凭证,服务与商品才是最终交易的标的,未获之前并不会对可能提供的服务的商品带来大的影响,因此,从保证交易公平出发,之于购票的消费基本都允许“退、改”,如飞机票、火车票等,“退改签”是通行的规则,在许多服务领域普遍适用。
当然,“退改签”也不是无条件的,需要兼顾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毕竟“购票”也是一定形式的“契约”,消费者购票后,商家会组织提供相关的服务或者商品,并且形成“契约”后,会限制特定服务或商品的增益机会,其中有的服务还受到时限的制约,如火车票购票了不坐又不及时退票,票务会因此失去车次座位再卖的机会,蒙受损失,电影票的性质也有相似性。所以,通行的“退改签”规则,在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也具有利益补偿调节功能,合情合理,因而能够约定俗成,得到共同认可。
电影售票终究是观影的商业服务,不管主观意愿如何,都必须遵循普适的商业规则,远离自大与傲慢。更何况,电影票房对消费者相对更为依赖,毕竟观影属非刚性需求,可看可不看,而且电影票房受到上座率的影响,“座位”资源并不稀缺,“不改不签”的做法看似“看牢票房”,但恶化消费体验往往得不偿失。所以,电影售票管理完全可以更人性化,退票可以参照车票的做法,改场则可更灵活,只要购票者当场没有观看,无论开场前后都可以改场,总归只是一次观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