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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三级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规范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8月22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规范。

两个规范分别从七个方面做出规定。规范功能设置,规定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方面服务功能,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6个方面服务功能。规范平台建设,规定场所、名称、标识标牌设置、通讯网络、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等要求。规范岗位职责,规定岗位设置以及职责要求、人员配备、岗位要求等方面要求。规范服务要求,规定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要求。规范内部管理,规定制度建设、台账管理等方面要求。规范投诉处理,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畅通受理渠道;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建立投诉反馈机制。规范批评改进,要求制定服务满意度测评方案,安排专人实施。对测评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估,对不合格项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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