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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替代医师本人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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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替代医师本人诊疗
安徽就互联网诊疗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马冰璐
 

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8月4日,记者从安徽省卫健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度,《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诊疗

根据《意见稿》,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意见稿》还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严格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

医疗机构在收到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邮政编码23002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wstyzc@163.com。请在信封上或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互联网诊疗监管征求意见”字样。咨询电话:0551-6299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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