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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工作

实习生 沈慧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7月18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省文明办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条件、服务范围、权利和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作出规定,切实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工作,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在申请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手语翻译人员等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等,可以优先招用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针对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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