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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银发就业者”须打破“年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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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银发就业者”须打破“年龄门槛”

■ 木须虫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银发就业者”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双方不涉及社会保险等。这使得“银发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处于空白地带。多位专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银发就业者”势必越来越多,他们的劳动权益亟须通过制度予以保障。(5月16日《工人日报》)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职工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参与劳动用工,便不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再受劳动法律保护与规制,既让“银发就业者”劳动用工关系缺乏有效调节,也使得一些必要的社会保障旁落,不能有效避险。

“银发就业者”日益增多,是诸多现实因素所致。首先是老龄化程度加深,适龄劳动人口减少,存在劳动力需求的缺口,有一定的刚需性;其次是劳动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如建筑行业缺乏青年人就业吸引力,用工需求释放出更充足的年龄弹性;第三,部分“银发一族”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农民工,需要劳动增加收入来满足生活与养老保障;第四,一些特殊的职业如医生、律师等以及专家教授特殊群体,“越老越吃香”,具备职业比较优势;第五,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寿命的增长,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劳动受年龄制约也在降低。

正因如此,调节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劳动的权利与权益,不能简单地让人口来适应法律,而应是法律贴近劳动就业的实际,提供更广泛更具包容性的保护,以实现对劳动创造的激励与呵护,保持劳动用工活力。

呵护“银发就业者”须打破“年龄门槛”,对其劳动用工性质进行准确定义,明确劳动用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保障适用范围。从长远来看,则需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放开劳动年龄上限限制,细化劳动用工类型的分类保护与对应差别社会保障及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形成平等基础上的差异化调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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