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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暂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安徽拟修订《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彭继友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据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约2800余万辆,而近五年,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逐渐增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4月1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相关通行保障举措进行规范,以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全流程、系统化管理。其中,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相关要求和禁止性规定,提出销售明示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同时,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则,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临时通行标识申领期限为6个月,并充分考虑省内各地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及立法的实际,对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其期限的衔接计算进行了设计。

同时,拟定了电动自行车应遵守的通行规则和禁止性规定,如应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等;特别是在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年龄限制方面,突破了现有规定,力求解决12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暂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仅限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规则、消防安全作了设计。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定了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5日至5月14日止。省司法厅已在官网发布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市民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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