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叫停 政府投资项目让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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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叫停 政府投资项目让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 记者 祝亮
 

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建立根治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长效机制,该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4月14日前,意见可发至929895922@qq.com。

未实名信息登记的建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服务平台,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在信用管理平台上记录,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理,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信用分。

按月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中

对于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20%。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先行垫付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不批准新的开工项目;涉及政府部门的,予以通报,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较高数额的信用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验收完6个月内不支付属于故意拖欠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信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实施行政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禁止政府投资项目让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我省将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社会投资项目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带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扣除一定数额信用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按规定分列农民工工资。对预售资金未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整改,记录不良信用,不办理预售许可、工程验收,不批准其新的开工项目;拒不整改的,纳入不良信用处理,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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