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薪制”不能成为“隐秘侵权”工具
景区免门票收入反增是一种正向激励
不开心可以,尽量不要生气
没有谁天生一副铠甲 但你可以让自己无坚不摧
对“奇葩险”须下狠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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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薪制”不能成为“隐秘侵权”工具

■ 何勇海
“封口费” 王恒/漫画
 

日前,山东济南某企业员工小郑因“泄露”工资单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据小郑介绍,自己在发工资当日因工资单被其他同事看到,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定为“一级违规”开除。小郑对处罚不满,要求公司撤销违规认定并进行道歉和补偿。对此,涉事企业回应称该员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被处罚,且已承认相关事实并签字确认,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眼下,薪酬保密制度已成为我国不少公司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晒工资单被解雇的事情并不少见,最终被裁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不在少数,却撼不动“密薪制”的江湖地位。

这是为何?正如一些用人单位所说,实行“密薪制”,一方面,有利于单位根据员工绩效的高低,提供差异较大的薪酬,提升薪酬激励作用,有利于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密薪制”可减轻因薪酬攀比造成的员工情绪不满、心理不平衡,有助于避免人员不稳定,降低用工成本。

“密薪制”的上述所谓“好处”,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方便用人单位管理职工,这种薪酬制度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但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不能缺乏劳动报酬知情权,比如他们应该知道同工是否同酬。事实上,近年来,薪资倒挂、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并不少见。

要论薪酬激励作用,“明薪制”恐怕比“密薪制”更明显。以前许多单位采用“明薪制”,大家看着报表领工资,一目了然,减少了误传,增强了信任感。减少人员流失的关键,恐怕不在薪酬保密,而在于薪酬等级、标准完全公开,让员工清楚工资结构、自己所处岗位等级以及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等。

因此,薪酬保密制度必须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等原则,不能搞成“隐秘侵权”。“家规”不可大过“国法”,“密薪制”不能滥用,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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