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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改考核,“随疫”不能“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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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改考核,“随疫”不能“随意”

■ 张 涛
 

王森是某科技开发公司程序员,入冬以来因为疫情反复选择居家办公。没想到,单位的年终考核却以实际出勤天数来发放绩效奖金。疫情之下,不少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但有员工认为,有的企业单方面临时更改考核制度,其中有些标准并不合理。(2月17日《工人日报》)

疫情时代,许多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生存发展面临挑战。面对这种不可抗力,一些企业基于居家办公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的现实考量,对原有的考核制度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这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本身无可厚非,员工也能理解。

不过,企业更改考核制度,可以“随疫”,但不能“随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疫情面前,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只有齐心协力,才能共渡难关。企业不能只想着如何压缩人工成本,将疫情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而应开诚布公,将企业面临的困难告知员工,与员工一起友好协商,在更改考核制度上达到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最佳契合点。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也更能赢得员工的理解认同,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

同时,对于企业随意更改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叫停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广大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遭遇企业违反法律的不公平处罚时,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投诉举报,通过正当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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