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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林场的树就能随便砍?错!
宣城一男子滥伐林木获刑
■ 金松 王静谊 曹开发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据悉,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承包的宣州区周王镇某村山场内的41株泡桐树进行采伐,销售款4300元。该山场属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经现场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量为12.324立方米;经估算需补种泡桐造林,总成本约为2664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后退出违法所得4300元。

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程某滥伐林木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拟补种树木的造林费用266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程某赔偿拟补种树木的造林费用2664元。

法官说法:滥伐森林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程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担责,并赔偿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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