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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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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治课

■ 王琦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起案件起诉书。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2月7日《澎湃新闻》)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现实生活中,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2018年,四川邛崃一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当任某砍掉两株桢楠准备运走时,被警方现场查获。该案经法院审理,任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构成“非法采伐”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通过交易允许他人采伐。殊不知,不是任何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出于人性化考虑,《森林法》同时规定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不过,如果自留地的林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则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否则,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群众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想当然地认为“我家林木我做主”,从而随意砍伐、处置自留地树木。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治课。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以案说法,加强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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