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零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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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动态清零,无惧奥密克戎
拆除“非机动车遮阳篷”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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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零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  张 涛
打! 王恒/漫画
 

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几十家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这些零食的售价在几块钱到十几块钱不等,大部分是以“礼盒装”形式售卖,美其名曰“整蛊、恶搞”。(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网红”零食作为休闲美食的代表,被越来越多年轻人接受和喜爱。其中,“恶搞零食”占据不少网红零食店货架的C位,在电商平台也是销量可观。“恶搞零食”里面装的其实是普通的水果糖、奶片等,但由于名称幽默风趣,蕴含调侃生活、自嘲取乐元素,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当夫妻吵架后,一份“后悔药”+“顶嘴消失片”的“恶搞零食”礼盒,往往可以让妻子破涕为笑,化干戈为玉帛。

但相比之下,一些“恶搞零食”拿无知当有趣,“玩梗”玩过了界。诸如一些青少年购买的“套套糖”“套套巧克力”等“恶搞零食”,不仅在包装上模仿情趣用品,而且在包装上赫然印着“延时”“持久”等字样,令家长尴尬之余,更不免担忧。

类似“恶搞零食”,实质是恶搞法律,涉嫌一系列违规行为。首先,《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一些“恶搞零食”宣扬的是软色情,极具诱惑性与腐蚀性,不仅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青少年的危害也极大。

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食品名称有专门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一些“恶搞零食”的名称显然无法反映出食品真实属性,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许多厂家将“恶搞零食”的包装故意模仿一些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直接侵犯了相关企业的权益。

正如律师所言,“网红”绝不能沦为三无产品的“遮羞布”,“玩梗”也不能成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免罚牌”。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当下市场上的“恶搞零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涉及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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