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张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图片显示,判决书中将江苏省南京市写为“安徽省南京市”。该份判决书中最后一段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安徽省南京市”出现在了庄严的判决书中,这样的错误不能仅仅用“失误”回应。“失误”当然是存在的,任何工作都可能出现“失误”。有的“失误”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无伤大雅。而有的“失误”是不可原谅的,因为“一次失误”就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终身痛苦”。比如,医生在做手术的时候就不应该出现“失误”。就像前几年发出的“左腿有病,锯掉右腿”的新闻,这不是“失误”而是“事故”。
不是所有的“失误”都能一笑而过。判决书就是如此。将“江苏省南京市”写成了“安徽省南京市”,只是几个字的不同。似乎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审判。但是,这绝非小问题。判决书是具有法律庄严的,上面的一个字,一个词,一个标点,都可能涉及到公平公正,“词不达意的判决”可能就是“一字之差”之后的“不公千里”。延伸来说,假如是法条、法理引用出现了错误,那么还如何谈法律的公平?
老百姓对“安徽省南京市”的较真,不仅仅是因为“错了几个字”,而在于对法律公平最后一道防线的美好期待,法律不是儿戏,不容 “失误”。再说了,你如何让当事人“不服判决到安徽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到哪儿找这个单位去?
一份判决书在正式发文前,有多道程序交叉校对。判决书先经过合议庭合议,再由承办法官起草文稿,之后报给合议庭成员校对,确认无误后所有成员签字,最后庭长审批签发。出现笔误,折射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