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统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敲黑板!《指南》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细化贸易、类金融业务扣除要求
交易所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空壳公司通过突击开展贸易、类金融等业务做大营业收入,规避退市。
《指南》明确了应当扣除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贸易业务收入与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同时对于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由于其本身就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为防止上市公司脱实向虚,因此明确每年均予以扣除。
规范“稳定业务模式”判断标准
为防止公司通过各种类型的其他新增业务保壳,《指南》将“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作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兜底条款。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原则,如该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于该业务是否具有相关经验以及一定规模的投入等。
明确将非正常交易合并取得的
收入进行扣除
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受托表决权、受赠子公司或业务等方式突击“控制”其他公司实现“并表”,进而做大营业收入规避退市,《指南》明确要求扣除“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换言之,“中国好同学”式的资产捐赠行为,也不能用于保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