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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 传承红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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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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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 传承红色资源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根据《条例》,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引导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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