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日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拟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完善,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12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scjgtkc@163.com)进行反馈。
根据征求意见稿,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清单。目录以外的其它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价格,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协议,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产继承公证,公证费减半。
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