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据悉,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具体包括省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备、县级政府储备。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每年轮换的数量为储存总量的25%至40%
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
省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省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具体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省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市、县级政府储备中成品粮油的轮换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均衡轮换原则制定。
承储企业不得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地方政府储备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经营地方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等行为。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可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建议。
当出现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省级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省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地方人民政府将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不按照国家、省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省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