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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扩面,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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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扩面,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 胡建兵
 

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自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意见规定,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11月3日大河网)

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也就是常说城乡居民“同命同价”。之前,一些地方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但有的只局限于交通事故,没有将其他民事案件列入其中。

河南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实行“同命同价”,体现了生命至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做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解决涉及伤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了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等于明确了“同命同价”不局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适用的。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且只有一次不可再生。但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造成伤亡而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河南对“同命同价”扩大受理范围,不再以城乡划界,也不再以地区划界,更不再只是以交通事故划界,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最大尊重。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日前,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河南对人身伤害案实行“同命同价”,是落实《意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从只针对交通事故到现在扩展到所有民事案件,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同是一条生命,就应该拥有同样的尊严。希望更多的地方像河南那样,把“同命同价”案件受理范围扩大到所有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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