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费涨幅较大 可恢复政府指导价
征求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下同)、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已试点放开收费标准的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对放开后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可能引发本地区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显著上涨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
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不含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为防止过高收费,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对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依法加强调控监管。
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
按照征求意见,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中小学、民办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退转学可退还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征求意见对退费办法也予以明确,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保留学籍的(简称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具体退费办法: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收取赞助费
征求意见提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