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乎底线、关乎安全。10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8月以来,安徽省陆续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等多个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文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四类对象界定为“低收入人口”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该办法对“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二类对象,明确了具体认定条件和救助措施,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群众,给予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广的救助帮扶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并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同步向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扩大特困供养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新修订的《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此外,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新修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围绕临时救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针对性解决了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关于临时救助的重大改革举措方面,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改革;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同时,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可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过去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