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拟出台条例规范生活垃圾分类,从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鼓励农村地区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体积较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