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文化和旅游部12日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7月12日新华网)
直播“打赏经济”看似一片繁荣,但背后却隐藏各种乱象,一些“打赏”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尤其是一些网络表演通过暴露的穿着、粗俗的言语、恶劣的行为去套路打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近几年,未成年人动用家中所有积蓄打赏主播等事件屡见不鲜,进而引发了诸多的法律纠纷。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乱象丛生,反映的是“打赏”监管机制缺失。一些违法违规、低俗媚俗无底线、价值导向严重偏差的网络直播,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网络直播危害网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毋庸置疑,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方面,网络表演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另一方面,网络表演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总而言之,网络表演想要走向规范,需要政府、社会、平台群策群力,通过相关措施的限制,形成行业自律并演变成规范,如此可以极大地减少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