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任由“食品级”美妆产品“跨界忽悠”
倒计时的“3分钟限时停车”值得推广
爱自拍的人更孤独
工信部刘烈宏:要坚决抵制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给网络表演打赏设置监管“红线”
3上一篇 2021年7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给网络表演打赏设置监管“红线”

■ 吴学安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文化和旅游部12日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7月12日新华网)

直播“打赏经济”看似一片繁荣,但背后却隐藏各种乱象,一些“打赏”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尤其是一些网络表演通过暴露的穿着、粗俗的言语、恶劣的行为去套路打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近几年,未成年人动用家中所有积蓄打赏主播等事件屡见不鲜,进而引发了诸多的法律纠纷。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乱象丛生,反映的是“打赏”监管机制缺失。一些违法违规、低俗媚俗无底线、价值导向严重偏差的网络直播,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网络直播危害网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毋庸置疑,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方面,网络表演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另一方面,网络表演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总而言之,网络表演想要走向规范,需要政府、社会、平台群策群力,通过相关措施的限制,形成行业自律并演变成规范,如此可以极大地减少社会争议。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