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30元、劳保鞋70元、劳保服100元,共计200元。”福建省龙岩盛丰机械制造公司的操作技术员陈佳欣至今保存着一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押金条。部分工程、制造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强制职工入职时交劳保用品押金。不交押金,工人非但领不到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还将面临难以入职的风险。(7月12日《工人日报》)
劳动安全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可见,工地发钱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甩不开”肩上的安全生产责任,反而把自己推向了法律的底线。
收取职工劳保用品押金,实际上是让职工为企业降低成本“买单”。劳动者面临就业压力,大多会选择支付押金,并且少有人深究押金收得合不合法。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具体到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应当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帽押金,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不管是让工人自己买安全帽,还是强收安全帽押金,都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显然值得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反思。强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需要政企合力、多管齐下。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应追溯生产源头,加大打击劳保市场乱象力度;对一些商家涉嫌销售低价劣质产品,要及时关停和下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帽等劣质劳保产品的进入渠道。同时,为职工免费提供或更换已损坏、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应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失责的处罚力度。毕竟,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