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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控禁区”扫除的是“法治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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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控禁区”扫除的是“法治死角”

■   戴先任
 

医院诊室、试衣间等不得安装监控;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利益关系人若需要紧急查阅视频监控相关信息时,系统管理者应配合……6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一步细化禁止安装范围,并且优化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调取程序。(6月29日南方网)

现在进入了摄像头时代,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正在被广泛应用。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天网系统”都在逐渐实现全覆盖。很多单位、个人也开始重视安防监控,纷纷安装监控摄像头。

安防监控被广泛应用,有利于公共安全,但这也衍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建设管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等;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等等。如像一些摄像头所在的位置容易暴露他人隐私,一些公共区域或私人区域的摄像头被黑客攻破后被传上网络直播;一些单位与个人利用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将他人隐私拿来牟取不当得利等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深圳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很有必要。安防监控不能无远弗届、无孔不入,像医院病房、公共浴室等区域,涉及公众隐私,安防监控就要止步。《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扩大了禁止安装的范围,明确了摄像头的安装禁区,有利于保护好公民的正当权益。明确了“监控禁区”“监控盲区”,恰恰扫除的是“权益死角”“法治死角”。

深圳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相关部门也有必要继续完善《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要让安防监控成为法治之眼,而不至于成了“罪恶之眼”,加强法律规范就很有必要,要知道,防范技术滥用,还是需要“法治之手”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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