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为结婚让路,非“520”应有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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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结婚让路,非“520”应有的本色

■ 罗志华
痛上加痛 王恒/漫画
 

据湖南省平江县政府网微信公号消息,该县近日发布公告称,5月20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公告称,每年5月20日是结婚登记高峰期之一,为避免人员拥堵,控制人员过度密集、扎堆,确保大厅办件有序进行,同时满足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求,经研究决定,2021年5月20日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5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

无独有偶,5月15日有报道称,贵州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出通知,为保证“520”当天准新人们都能如愿领证,5月20日,该中心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7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开始办理,直到办完为止。此外,当天将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结婚者喜上加喜,却让离婚者堵上添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深究发现,这一做法有失妥当。《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理离婚登记和办理结婚登记一样,同属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今年的“520”为正常的工作日,在工作日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这条法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520”当天限制民众的离婚权利,违反了这些行事原则。

离谱的做法,背后往往存在错误的观念。把离婚理解成坏事,在成人之美时,就会想到让“坏事”暂缓。尽管平江县婚姻登记处认识到错误并撤回公告,却辩称“办理一对离婚登记的时间,最少需要在40分钟,甚至是一个小时”。言外之意,仍是把办理离婚手续当成麻烦,这或是在“520”当天对离婚进行限权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离婚也是新生活的开始,是维护家庭幸福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对离婚的一些不正确看法,应该得到纠正。

公民有结婚、离婚的婚姻自由权,保障这些基本权益,不能“拆东墙补西墙”,或者让一种权益为另一种权益让路。

工作有冲突在所难免,诉求难以兼顾也是常态,但这不是损害法定权利的理由。逢类似难题时,通过加法而非减法、增权而非损权来应对,是比较合理的办法。在“520”当天,假如通过加班、临时增派人手等,来应对可能出现的结婚潮,就不必顾此失彼,出现离婚为结婚让路等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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