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这批法律法规你一定非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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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草案昨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速看!这批法律法规你一定非常关注

 

我国立法拟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昨日,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一起来看有哪些是你关注的。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道交法等法律拟“打包修改”

据新华社电(记者 任沁沁 罗沙)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这9部法律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

草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设定的相关资格认定、审批等;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设定的培训许可、登记核准等。

其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草案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对于民用航空法设定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草案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增加规定明确未备案的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的内容还包括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消防法设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涉及种子法、民用航空法设定的审批等。

我国立法拟建立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据新华社电(记者 王鹏)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我国立法强化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

据新华社电(记者 白阳 刘硕 颜之宏) 打开手机APP,不少网络平台提供了从生活消费到金融理财等“一站式”服务,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便利。然而,海量用户数据掌握在这些平台手中,是否会带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该条款极具创新性,为保护好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新的监管思路。“超大型平台是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对外人来说一直都是个‘谜’。草案的新增条款能让这些平台接受社会大众的独立监督。”左晓栋说。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等。

教育法修正草案对冒名顶替 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据中新社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 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并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立法拟要求 公务活动用餐“节俭安排”

据新华社电(记者 任沁沁 罗沙)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规定,要求公务活动用餐“节俭安排”。

此前,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标准化饮食”的表述不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进一步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点餐浪费要收费?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标准将明示

据新华社电(记者 罗沙 任沁沁) 点一桌子菜剩一大半、吃自助餐拿太多吃不完……这种情况商家能否收费?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前,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一审稿对此已经作出了规定。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食品浪费的定义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明确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根据草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拟明确 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据新华社电(记者 孙少龙) 监察官法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还作出多项修改。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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