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合肥市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自4月6日起,合肥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昨日,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了摇号的具体细则。
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
《通知》要求,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
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的满足条件为,登记购房人符合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后应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根据《通知》,在选房资格摇号方面,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
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普通购房人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
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一致
在选房顺序摇号方面,将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此外,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合肥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通知》要求,落实摇号选房措施,不得无理由拒绝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