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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企业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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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企业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记者昨日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日前,亳州一企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据悉,该案是安徽省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的第一案。

3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信息中心的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传输有效率”发现,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亳州市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未正常联网,3月1日至3月18日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未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3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因未正确设置APN参数,造成该公司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联网,导致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无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执法人员现场帮助该公司重新设置了数采仪后台系统程序的APN参数,废水在线监测数据上传恢复正常。

据介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对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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