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关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儿媳)有赡养岳父母(公婆)的义务”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民间有“一个女婿半个儿”的说法,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后就成了一家人,两方的家庭都会把儿媳和女婿纳入自己家庭中的一员。法律这样规定,会不会让“亲家”生分了呢?(3月31日《网易新闻》)
没有“法律名分”,没有“法律强制”,并非提倡“女婿不养老”“儿媳不养老”。民法典也提到了“对于承担养老责任的女婿儿媳继承权”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是鼓励“女婿养老”“儿媳养老”的,只是没有强制。之所以出现了“女婿可以不养老”“儿媳可以不养老”,是对法律的误读和误解。
其实,从传统观念来看,本质上“儿媳养老”早就是“约定俗成”的事了,没有几个人会认为 “儿媳不养老”是天经地义的。倒是需要关注 “女婿不养老”“女儿不养老”的世俗观念。“女婿不养老”“女儿不养老”在民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参与了赡养老人反而会被推向“道德制高点”,认为他们是重情重义的好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养儿防老”和“养女防老”相同的价值观,儿女都是一样的。
对于“女婿可以不养老”需要辩证地看。有人担心,法律没有将“女婿养老”写进法条,是不是会给“女儿养老”带来障碍。比如,一些女性在家里是“全职太太”,或者“收入比丈夫少”,在“女儿养老”时会出现资金困难!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婚姻法》里有“婚内财产”的法条,“婚内财产”不管来源是什么,都属于夫妻共同拥有,这并不会成为“女儿养老”的问题。
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一个女婿半个儿”的亲情观,甚至形成“一个女婿整个儿”的亲情观,爱对方就要“赡养对方的父母”!“女婿养老”,法理上虽然没有义务,但是情理上必须担当!而且,在越来越文明的社会,即便法律上没有规定,现实中也不会出现多少薄情寡义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