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广大实体店经营者自愿参与“七日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积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该倡议指出,秉承“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承诺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鼓励经营者承诺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3月17日《证券日报》)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特殊商品和有事先约定的商品外,其他的商品都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当然,这还有前置条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有的,只不过暂时还只是“线上”的规定,并没有延伸到“线下”。制度出台的背景很简单,那就是,此前“线上”的产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但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慢慢地统一起来,消费者评价机制、用脚投票等发挥作用,质量问题在“线上”“线下”已经没有明显区别了。源于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实体店也参与到“七日无理由退货”中来,便很有现实针对性。
这样的倡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延伸。客观地说,倡议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具备很好的引领作用、示范作用,再比如,可以形成必要的蝴蝶效应。但是,倡议的作用是软性的、柔性的,不是硬性的。这意味着,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线上线下全覆盖而言,不能止于倡议,而应该有更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出台顶层设计,那就是,从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角度去弥补短板,更好地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各行各业开始对冲动消费进行遏制,那么从源头上加强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顶层设计,也应提上议程。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让“线上”“线下”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