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上线人员提供的用于犯罪活动的QQ号,在小红书APP上以发布虚假兼职刷单广告的方式进行推广获利,导致他人被骗取财物。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该案,陈某双、陶某、陈某安、胡某四人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20年7月,陈某双与陈某安、胡某一起成立了工作室做“交友粉”等网络业务,后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陶某。2020年8月,陶某、陈某双、陈某安、胡某明知上线人员(身份信息不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由陶某将上线人员提供的用于犯罪活动的QQ号转发给陈某双、陈某安、胡某,由陈某双、陈某安、胡某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虚假兼职刷单广告进行推广。陶某按照每推荐一人加上线人员好友即获得35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上线处获利,共计获利约人民币60000元;陈某双、陈某安、胡某按照每名好友3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陶某处获利共计人民币51955元,该钱款由三人平分。以同样的方式,陈某双、陈某安、胡某三人还接收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转发过来的QQ 号在小红书APP上进行虚假兼职刷单广告推广,共计从吴某处获利人民币11400元并平分钱款。因上述行为,云南省景洪市居民玉某被骗取人民币599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双、陶某、陈某安、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双、陶某、陈某安、胡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