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不是工伤认定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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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不是工伤认定的砝码

■ 吴玲
“自愿” 王恒/漫画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司机所在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不能被认定工伤。福州市人社局1月28日回应,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只是待遇要用人单位出。(1月28日新华视点)

笔者以为,“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不是工伤认定的砝码。“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一种不法添加,无理绑架。工伤认定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者在工伤认定面前是弱者,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下永远是“嘴巴大”,或者“编个理由”搞一些附加条件,让你“自愿放弃”,这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提到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当务之急是工伤认定标准亟待法律规范和明确。诸如企业的“土规定”通过一纸协议,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一律视为违法行为的无效,并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伤认定上不能打折。诸如员工在家工作,哪些情况算工伤、哪些不算但应获得相应的福利保障,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详细条例,制定统一的标准,要尽快梳理分歧产生的原因,把工伤认定抽象到认定标准和尺度都相对统一的层面。不仅理论上要有支撑,实践中也要加强解释性,要通过每一个个案传达工伤认定的标准、理念,向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获得受雇者、企业和社会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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