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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理由退房”应言而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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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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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理由退房”应言而有信

■ 江德斌
 

“无理由退房”是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销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楼市遇冷,为吸引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当作“破冰”利器。然而,“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退房时却遭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拒绝退房”。相关纠纷在多地发生,有的甚至闹上法庭。(1月19日《工人日报》)

开发商用“无理由退房”承诺吸引购房者,以达到引流、促销的目的,可等消费者真要退房时,开发商却变卦了,找各种理由推三阻四,就是不肯兑现承诺。显然,开发商此举是公然背弃承诺,有违市场经济的诚实守信原则,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纠错和惩罚。

买房是一件大事,对每一个家庭来讲,都要慎重考量。近年来,各地开发商打出“无理由退房”的旗号引流,藉此打消购房者的顾虑,就是为了快速促销楼盘、回笼资金,这是一种销售策略,但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信用承诺,理应认真履约践诺。

然而,有些开发商的承诺并不靠谱,由于涉及到现实利益,真遇到消费者要退房了,开发商就以未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逾期申请退房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无理由退房”手续。有的开发商甚至要求购房者交纳全部首付后才能退房,但这些内容在销售时往往都不会对购房者提及。可见,开发商并非诚心“无理由退房”,只是当成用完即弃的促销工具罢了。

开发商只为钱,不走心,利用“无理由退房”炒作噱头,把房子卖掉了,“坑”的却是消费者,如此公然不守承诺的做法,无疑对消费者、行业都是伤害,长久下去将失去诚信环境。因此,有必要对开发商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其认真践诺。目前,已有多地在出手规范。应将开发商的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对于不兑现承诺者,施以相应的信用惩戒,以警示开发商要认真对待承诺。同时,开发商许诺“无理由退房”,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承诺,都属于促销广告宣传,如果不兑现,那就涉嫌虚假广告,亦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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