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市场禁入的外延再次得到扩张和明确。为落实新《证券法》的内容,1月15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整体来看,在原有市场禁入类别的基础上,《禁入规定》新增了“交易类禁入”类型,明确其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而在市场禁入对象方面,《禁入规定》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 ■ 21世纪经济报道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交易类禁入”类型的引入,让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不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也不得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牟利。“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往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交易类禁入是对其使用专业能力从事不法行为的全面禁业型市场驱逐式惩戒。”田利辉表示。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也指出,从范围上而言,此前监管通过“身份类禁入”限定违法违规者不得担任相应的高管职位,而新的禁入规定则不允许在二级市场做任何投资,监管尺度进一步扩大。“之前市场上有不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较低。在当前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大环境下,新的规则调整后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对相应的信披人员或内幕消息知情者产生较强的震慑力。”陈雳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