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籍保洁员丁翠竹与福州一家企业的3年劳动合同期满。其间,她因调休被人事部门认定为旷工并遭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才发现,3年前她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留有空白,如今该合同上盖的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章,且收入一栏所填数字比实际收入少了近一半。(1月11日《工人日报》)
“留白”劳动合同的罪魁祸首是某些用人单位。这类单位为达到少缴社保、逃避工伤责任等目的,不仅故意提供“留白”合同文本,而且采取诱导劳动者“留白”、拒绝“填空”等黑招,比如不填具体工资金额的理由是以后要涨工资;不填写具体岗位的借口是以后会升职等。在这般忽悠下,部分劳动者就会同意或被迫同意“留白”,但“留白”实为“留雷”。
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留雷”,不但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也破坏了劳动关系,同时,还占用浪费了劳动仲裁或者司法资源。所以,必须对劳动合同“留白”现象采取有力措施。首先,要向劳动者深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合同“留白”带来的种种风险,以此提醒、警示劳动者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留白”,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条款,不能留一点空白。
其次,应通过深入检查劳动合同纠正“留白”现象。目前,很多地方只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和签订质量。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即要从合同细节处重视劳动者权益。
其三,维权机构要对劳动者多些支持。尽管某些用人单位会“填空”,但掩饰不了侵权事实。因为,其一,劳动者在合同尾页签名之前,劳动合同中空白内容是否已经填写完整,可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其二,劳动者其他人证、物证,也可以来证实劳动者与单位的真实情况。这既需要劳动者清楚“留白”后的救济方式,也需要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多支持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