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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过度医疗检查亟须完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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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过度医疗检查亟须完善制度规范

■ 付 彪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1月4日《健康报》)

分析人士认为,国家要求推进医检互认,但一些地方又赋予临床医生以“最后决定权”,因而过度检查难以避免。对此,这次出台的《意见》开出了针对性药方。其中,强调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可以预期的是,只要《意见》落实到位,就能形成极大震慑,对于整治过度医疗意义重大。

医疗服务有着严密、科学的医疗规律。《基本医疗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如何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意见》绘出了路线图——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及技术标准等。可以说,这是医疗管理上一个很大进步,旨在将过度医疗检查关进制度的“笼子”。

期待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管整治、培育高尚医德、普及求医治疗常识,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动、过度医疗检查,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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