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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把失信惩戒当做可随意滥用的“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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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把失信惩戒当做可随意滥用的“筐”

■ 斯涵涵
 

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12月27日中新网)

因为闯红灯是交通顽疾,错误垃圾分类也让经办部门头痛不已,一些地方政府欲快速、顺畅地解决这些问题,便将其纳入失信行为,但这涉嫌滥用信用措施。

就拿闯红灯来说,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部门可以依法纠正,至于错误垃圾分类对于很多人来说属于认识不清、一时之间难以做到的非主观恶意行为,将闯红灯、 错误垃圾分类纳入失信行为,过于严苛,属于罚大于责,违背罚责相当原则。

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严格依法依规”成为引人瞩目的关键词,强调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就是对以往那些动辄施以失信惩戒的地方规定划出了规则界限。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都应该呈现清晰的、严肃的、权威性的法律特点,而不能随意扩大边界,缺乏统一标准,损害群众利益和法律威严。约束征信滥用的《指导意见》便是“严格依法依规”的具体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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