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突发,不可抗力这一免责条款在2020年真正“火”了一把。记者调查发现,本应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帮助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共渡难关的不可抗力,却成了一些企业恶意钻法律空子、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甩锅”的法宝。(12月10日《工人日报》)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虽然法律设置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没有任何限制下,随意行使不可抗力条款赋予的免责权利。尤其是在事关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因企业员工与企业是从属关系,相互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不可抗力条款是不能适用于劳动合同的。我国劳动法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其用意正在于此。在这种角度上,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随意对员工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于法无据,是对员工劳动权益赤裸裸的侵犯。
一些企业动辄以不可抗力为幌子侵犯员工劳动权益,尽管直接缘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在深层次上,还与法律不完善相关。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虽然没有引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却没有明确企业不得行使免责权利的具体情形。如此不仅让企业以不可抗力为遮羞布侵犯员工劳动权益有机可乘,也让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加之部分员工依法维权意识薄弱,更是助长了企业利用不可抗力来念歪经的任性,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不可抗力不是企业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遮羞布,绝不能任由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对此,相关部门要通过修法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等形式,明确不可抗力在劳动合同中禁止适用的范围、种类、标准和形式,切实解决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者维权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从而全方位地为不法企业套牢法律辔头,倒逼其在严密的法网和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面前,主动打消歪念。
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作为有社会责任担当和强烈发展愿景的企业,惟有理性行使不可抗力条款赋予的免责权利,才是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