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
分类监管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个维度。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披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整体来看,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践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等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