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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合肥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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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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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合肥湿地保护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生命摇篮”“物种基因库”之称,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以及改善人居环境、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合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制订中。目前,《办法》草案已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合肥市地处江淮之间,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湿地总面积11.82万公顷,湿地率10.33%,湿地资源丰富。近年来,合肥市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合肥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编制《合肥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大力开展湿地修复,但在湿地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职责划分不够明晰、湿地分级保护等制度尚不健全的短板。并且从2018年起,合肥市政府提出创建“国际湿地城市”目标,根据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标准,申报城市应当出台湿地保护管理方面法规或规章。因此,有必要加快专门领域立法,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明确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系统保护、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市、县(市)区林业管理部门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研究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规范,开展湿地资源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查处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

草案要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

此外,《办法》草案还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先行在环巢湖十大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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