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省人社厅起草了《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
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限制人力资源流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消除人力资源流动制度障碍,为人力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落实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政策。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提供9类免费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包括: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律咨询;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装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籍贯等歧视性内容
个人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资格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籍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求职者所提供的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招聘过程中不得扣押个人证件、收取担保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扣押个人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等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最高可罚千元
征求意见稿还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中出现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将处1~5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