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日前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公布,旨在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
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联合立法
根据意见,安徽省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不得越权立法。规章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章之间要保持协调、衔接。设区的市政府要按照立法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不得超越权限。设区的市政府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加强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的研究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
加强重要区域、重要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推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和清理工作,使区域内的相关立法衔接有序。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联合立法,深化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将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专业性较强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根据意见,年度立法项目要多渠道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满足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强化立法项目立项评估论证,起草部门要对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健全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草案起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起草部门起草草案,要组建起草班子,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起草完成后要将经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草案送审稿及说明、依据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在立法内容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重点审查草案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技术审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本着专业的精神,重点审查草案在结构、形式、文字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起草部门对立法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事项,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要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对于草案中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研究,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
规章审议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规章草案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统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实施部门要在规章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立法草案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此外,安徽省将畅通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立法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期限。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除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外,还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意见和建议。规章施行后,实施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规章的实施效果、社会认可度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