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道
在线旅游新规能否吓退大数据杀熟?
“致幻蘑菇”成网红倒逼监管从严
矫正“整容低龄化” 应纳入法治轨道
微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9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在线旅游新规能否吓退大数据杀熟?

□ 孔德淇
 

10月1日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行为将被禁止。也就是说,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将“此路不通”。(9月17日《中国邮电报》)

毋庸置疑,《规定》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把关”责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将倒逼后者选择产品和服务更加规范的供应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旅游产品。也应看到,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的价格歧视,还需平台建立价格公示机制,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价格公示,提高在线旅游市场透明度,扭转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并引入权威第三方监督,及时处理和清退侵权商家,规避“杀熟”行为。

虽然《规定》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明令禁止,消费者再遇类似“陷阱”将有法可依,但其处罚标准及力度仍有商榷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然而,相较于不法商家的违规收益,该处罚力度无异于“罚酒三杯”,让实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大打折扣,对大数据杀熟还需设定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标准,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按情节严重程度增加赔偿。

大数据杀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消费者维权时常面临举证难的窘境。由于目前关于大数据杀熟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判定是否“杀熟”的界限比较模糊,经营者往往以新人红包、新人专享、时间点不同或系统出错等理由予以否认,也呼唤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立法对大数据杀熟加以厘清,积极落实《规定》要求,将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纳入监管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让消费者“说走就走”,拥有一个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