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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垃圾短信 还应重罚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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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垃圾短信 还应重罚没商量

□张智全
 

工信部8月31日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9月1日《北京青年报》)

此番《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设置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短信的硬杠子,凡违反者,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事情都有“度”,商家提供短信服务,也应遵循必要的“度”。只求利益的盆满钵满,而无视用户实际需求和切身感受推送短信服务,涉嫌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任何商品或消费服务都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用户同意,即狂轰滥炸地推送短信,是对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

然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能否让强行推送垃圾短信的商家“肉疼”,恐怕还有待观望。就以往的整治经验来看,虽然法律对推送垃圾短信明令禁止,但一些商家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狂轰滥炸地强行推送垃圾短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治理强度和惩治力度,难以让商家“却步”,没有彻底解决推送垃圾短信获利高而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由于违法成本低,不良商家即使被多次罚款,也会“好了伤疤忘了痛”,最终让垃圾短信的治理陷入“越是治理越容易旧病复发”的恶性循环。

鉴于此,若要彻底根治垃圾短信这块“牛皮癣”,还应在重罚没商量方面下足功夫。对此,监管部门应从保护用户权益的角度和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高度,综合考虑垃圾短信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并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让不良商家面对切肤之痛的惩戒主动知敬畏。同时,用户也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短信”的铁规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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