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午,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据杏坛镇政府官微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8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是场悲剧,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遛狗人虽然是个孩子,但转身逃跑,其行为令人十分气愤。从法律角度说,由于政府已经将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且遛狗人是12岁的未成年人,狗主人、遛狗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法按“过失犯罪”处理,更不要说是按“故意犯罪”处理了。但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难逃。在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上,遛狗人、家长和狗主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遛狗人的监护人以及狗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近年来,“狗伤人”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每一次“狗伤人”事故发生后都引起大众愤慨,但最终陷入周而复始的循环。究其根源,重视事后追责,忽视日常监管,使得不文明养狗、不文明遛狗行为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遏制“狗伤人”事件,不能用惩罚代替监管。既要在发生“狗伤人”事故之后,依法追责,予以严惩,也要在“狗伤人”事故发生之前,强化日常监管。
一方面,公安、城管、村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养狗行为、遛狗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违规养狗、不文明遛狗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让养犬管理条例得到贯彻落实,而不是停留在纸面。只有通过有效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才能倒逼居民养成文明养狗、文明遛狗的习惯,狗主人、遛狗人才能时刻管好狗、看住狗。
另一方面,保障邻里人身安全,文明养狗、文明遛狗,不该有城市和农村之分,农村地区也要规范居民养狗、遛狗行为。这起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发生地不在城市市区,而《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只是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等规定,并不包括农村地区。按照这条规定,狗主人、遛狗女孩的养狗、遛狗行为并不违规,这显然有点荒唐,让人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