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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
亳州一公司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被立案查处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在夏季,臭氧是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则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亳州市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在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超标。据悉,这是我省立案查处的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其生产车间制鞋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对涂胶后的鞋子进行烘干的加热箱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气味刺鼻,车间北侧一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南、北两侧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采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在车间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监测发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29.36mg/m3,该公司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超标。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最新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排气扇外1米处、车间北侧和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气瓶取样。经化验室检测分析,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分别为18.0mg/m3、33.4mg/m3和13.2mg/m3,分别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倍、4.56倍和1.2倍。

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安徽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立案查处的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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